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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建设刻不容缓

08-21 13:19

当今社会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是因为它己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一个权重高的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环境、意识形态、政治氛围等各个方面,信息安全问题无忧,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全局性作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完善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应时应势之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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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保护进入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新阶段。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条例》积极应对国内外网络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要点如下:

一、《条例》确立了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制度要求政策要求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相关实施对象、责任主体、工作内容等进行了总体性规定,《条例》作为网络安全法重要配套法规,立足工作落实,界定了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评估对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系列基本要素,提出了安全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对象具体、权责清晰、任务明确,为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系统指引和工作遵循。

确定保护对象范围

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强化安全主体责任

细化安全保护要求

强化重点安全保障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新阶段的思考

完善配套标准规范体系

深化行业监管职责落实

加强技术新模式应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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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华展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面对有组织的攻击没有打不通的“墙”,传统的安全防守思路将全面失效,需要针对技术的特点,结合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特点,以控制风险为目标,深度融合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运行三个领域的管理策略,采用安全视角构建整体、动态、主动、精细的四个相互独立,又高度融合的安全防御体系,从而实现防护,提升动态、主动防御能力,从“零散建设”走向“全局建设”,从“局部零散松耦合”演变成“深度融合体系化”,构建出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准确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输出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的安全能力,以应对网络攻击。
    唐山华展科技有限公司基于白名单技术构建“白环境”纵深防御体系的建设思路,随着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领域的不断深耕,坚持自主可控,自主开发,在“白环境”纵深防御体系的基础上融入“一个目标,两个视角,四个体系,六个能力”形成新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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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目标


    持续动态评估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御能力以及存在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为基础,制定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成熟度目标模型,进而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形成可防御、可检测、可响应、可预测的全生命周期的四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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